河北卫计委发布《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附全文)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9日 阅读:3273

    12月18日,河北省卫计委发布了《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确定桡骨远端骨折、锁骨骨折、跟骨骨折、胫腓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肱骨外科颈骨折、孟氏骨折等7个病种,作为试点中医优势病种,制定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另外,确定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等5个市为试点城市,选择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中医院、大名县中医院、馆陶县中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为试点医院。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7〕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冀价医〔2017〕146号),进一步规范中医诊疗行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决定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17日

    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确保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冀价医〔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引导试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实行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医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建立合理的中医药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确定试点城市和单位

    根据我省各地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确定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等5个市为试点城市,选择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中医院、大名县中医院、馆陶县中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为试点医院。试点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扩大试点医院数量。

    鼓励未列入试点城市的市(含定州、辛集市),选择部分中医特色优势突出、试点病种中医治疗基础较好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试点工作。

    三、确定试点中医优势病种

    按照“中医药优势突出,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方案成熟,临床疗效确切,治疗费用稳定,治疗风险可控,中医药治疗费用低廉,疗效与西医药疗效相近或优于西医药疗效”的原则,在组织相关**论证的基础上,遴选确定桡骨远端骨折、锁骨骨折、跟骨骨折、胫腓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肱骨外科颈骨折、孟氏骨折等7个病种,作为试点中医优势病种,制定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另发)。

    四、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确定试点病种收费标准。试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参考同一病种在同级别中医医院、综合医院按中医和西医诊疗的费用情况,合理制定试点病种收费标准。试点病种收费标准应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试点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开始,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种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费。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再按项目计价收费。

    (二)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试点市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对试点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具体付费标准由各试点市根据本地筹资标准、支付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通过谈判或其他方式合理确定。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好医患双方的责任。对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试点医疗机构要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与治疗规范、使用药品与耗材、进入与退出机制等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并签订书面协议。要建立公示制度,将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名称、收费标准、报销比例等事项,按规定在显着位置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试点市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确保医疗服务质量。要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避重就轻、推诿重病患者,不得减少患者的医疗服务量,不得分解住院次数和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把推进试点工作作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抓手,认真探索研究并协调落实好推进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试点各项工作抓紧抓实。试点市和试点医院都要建立相应组织管理机构,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12月底前,各试点市要将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医院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认真组织培训。各级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病种中医特色疗法的培训,确保各试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熟练掌握试点病种的中医药诊疗技术,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开展诊疗工作,保障临床疗效。

    (四)同步监测评估。试点市中医药管理、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严格的审核、诊疗及报销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有序进行。要及时掌握实施试点工作后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医疗费用等信息变化,实时监测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

    (五)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营造群众信中医、用中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试点工作在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医保资金、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和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方面的成效,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赵帅超 WWW.1168.TV 2017-12-19 1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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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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